要点25: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要点26: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要点27: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
要点2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要点29: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要点30: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要点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要点32: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要点33: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要点34: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要点35: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要点36: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要点3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要点38: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